
1、侵犯了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实施了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3、犯罪主体由个人和单位构成。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出境证件的目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规
《刑法》 第三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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