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奸淫幼女指的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
97年刑法将其规定为奸淫幼女罪,但是,2002年3月15日两高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确定为强奸罪,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因此,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也认定为强奸罪,刑法中已经不存在奸淫幼女罪这个罪名。
引用法规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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