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建立了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
2、有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3、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额;
4、有药品仓库、必要的养护室仪器。法律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引用法规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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