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依法设立,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
4、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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