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凭执勤民警开具的罚款单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处理大队业务窗口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2、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车辆管理所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教育;
3、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机动车驾驶证。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引用法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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