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定期减免不需要每年备案。企业需要在享受优惠的第一年进行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需要重复备案,备案需要变更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第八条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引用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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