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方式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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