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成立条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4、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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