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违法票据承兑罪量刑规定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五条
《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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