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刑法》 第四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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