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条第一项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引用法规
《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
《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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