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规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七条
《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七条
《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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