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想离婚的一方写好起诉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原告预交诉讼费用;
4、法院通知原被告开庭的时间;
5、庭前调解;
6、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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