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股东一样,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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