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费可以定期给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没有经济收入的,可以用财物折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一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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