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申请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设立登记;
2、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递交申请材料;
3、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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