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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