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意杀人罪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引用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四条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四条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故意杀人罪的级别管辖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律师说法,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