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诉申请书提交程序
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判决书进行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
2、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引用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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