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引用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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