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渎职罪的成立条件
1、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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