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鉴定意见送达的时间,一般来说,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引用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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