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0﹞11号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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