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规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2、致使公私财产遭受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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