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等;
3、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用法规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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