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合伙人不止承担有限责任,还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职责,可分两种情况
1、有限合伙人承受连带职责,但范围以其给钱额为限;
2、有限合伙人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代理合伙公司事务,或第三方有借口相信其是普通合伙人而与之发生公司做法的,视为这笔交易中其承受普通合伙人的职责(通俗的说,有限合伙人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代理了公司事务的,则以该身份产生的交易等做法产生的后果,有限合伙人承受和普通合伙人同等职责。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引用法规
《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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