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验收资料不全,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引用法规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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