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赠与房屋给子女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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