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形下,医疗事故在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内鉴定。受害人已经死亡,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引用法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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