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差额选举比例计算如下
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二、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
1、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2、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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