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拆迁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个是指被征收的企业的房屋以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市场评估价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这个费用是指被征收的企业在房屋被拆除后,被征收企业就地安置或者异地安置所需要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个是指被征收的企业因房屋征收而造成的生产经营活动暂停或者终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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