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根据以下几项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发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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