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没批捕,嫌疑人被公诉合法,不需要逮捕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逮捕的决定,侦查终结后仍可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引用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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