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必须是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
2、申请主体应当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引用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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