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被害人身体内或内裤上残留的嫌疑人精液、现场遗留物、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辩解和证人证言等;
2、强奸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相关证明。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引用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刑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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