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2、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引用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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