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2、当事人应当配合鉴定,如实回答问题,按照事实陈述意见和理由。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第三十八条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引用法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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