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经登记机关审核合格,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校验手续,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引用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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