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的;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引用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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