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认定为医疗过错;
2、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认定为医疗过错。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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