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2、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
3、获得该资产的增值效益;
4、其他目的。法律依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十条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金融企业指定账户。原则上釆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确需釆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和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釆取分期付款的,资产权证移交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前应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
引用法规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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