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安机关在接到自诉案件时,都应立即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自诉人;
2、同时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核对无误后由自诉人签名、捺指印;
3、接受安检后应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可以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调查核实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第一百七十四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引用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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