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卖的属于效力待定行为,需要另一方进行追认,另一方不进行追认的,属于无效行为,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处分共同财产需要双方都同意。特殊情形,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属于有效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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