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夫、卫生检查机关、商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但本罪处罚的则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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