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事责任是对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通常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雇主,对安全生产、作业负有组织、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及直接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规
《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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