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集血液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血液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血液的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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