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病历不完整,即销毁部分病历部分;
2、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形;
3、重要病历记载与事实不符的,与记载互相矛盾的;
4、非书面形式保存的病历;
5、病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常见具体情形。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引用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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