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机构的行医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强化安全医疗教育;
2、指定相关的监督制度,加强服务质量,例如,实行定期检查、考核等;
3、避免医疗过失的其他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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