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哺乳期提出离婚,可以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孩子的抚养费用和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根据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是妇女的一个特别时期,因为妇女在这段时期身体负担比较重,体质比较虚弱,行动也极不方便,非常需要男方的照料和帮助。另外,从心理状态来看,妇女在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期间,心理脆弱,承受能力较差,非常需要关心和抚慰。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丈夫必须在这一时期履行自己对妻子的扶助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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