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另一个企业名称;
2、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3、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4、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4、其他不能包括的。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引用法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七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八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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